【轉知】「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規定及勞動部相關函釋略以,職安法適用於各業,教育業(含國民中小學)亦屬其適用範圍。為使相關規範於學校場域得以具體落實及維護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員工之健康權益,爰訂定旨揭健康檢查補助規定。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26日新北教人字第1150156018號函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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